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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26 18:59:17 发布

2019法治理念教育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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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念教育心得体会  “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  育实践活动学习体会  为了加强依法治国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提高国家机关的依法办事能力,强化社会群体特别是法律工作者的法治理念,我参加了“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我在认真学习了活动主旨、具体要求以后,深有体会。个人从中获得了新的感悟和认识,提高了本人的法治理念强化了法治意识,今天将其作一梳理并终结如下:   1、首先作为一名律师,加强法治教育学习,不断巩固和提高法治理念是职业的要求。律师是我国的法律工作者,是直接以法律作为工作内容的人员,拥有较高的法治思想和严格依法办事理念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性,从而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所以在平时的工作中要树立依法执业的态度,认真贯彻法治的精神。作为律师要拥有法治的理念应做好如下的工作:1)、认真学习法治精神和原则,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牢固树立法律大于一切的思想。特别是要将这一要求作为学习的出发点不能偏离,只有起点对了才能正确达到目标点,这是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存在的目的和价值所在。我作为律师首先在思想上要追求法律的公正实施,其他如收入等只是次要的,不能本末倒置而放弃律师的执业理想和宗旨。其次在学习上不光是注重业务的学习,更要注重法治理念的树立。2)、在实际工作中更是要树好法治的大旗。在接待当事人时就要实事求是的严格依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不能误导当事人;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的程序  规定和实体规定操作,不能违规违纪更不能违法。只有有了严格依法办案的指导思想才能确保法治在律师工作中实现。我作为律师通过这次教育读本的学习对法治理念在律师工作中的要求和重要性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我决心朝着依法执业、严守执业纪律的目标不断努力,做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律师。   2、作为律师在执业中要不断接受监督和指导。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难免会有放松警惕的时候,所以要有相应的纠正措施,才能保证不偏离法治的方向。首先作为律师要严于律己,在工作中学会自我批评,每天反省自己的行为对照法治理念的要求找出差距,有错先自纠。只有不断的自我检查自我发现自我纠正,才能使法治理念不会发生大的偏差,才能不会使自己在错误的道路上走得太远。其次作为律师在工作上还要主动接受同事和单位的监督批评,人难免有时会不自觉的出现错误而自己又没有及时发现,这时来之同事和单位的监督和批评可以及时有助于自己找出错误所在并及时纠正。所以我要正确对待同事和单位的监督和批评,对于大家的善意提醒和批评及时反省,无论批评的对与错都是同志们的关心和爱护。再次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不论是来之司法部门还是行业协会也不论是业务上的检查还是思想、纪律上的监督,都要积极认真对待。这是不断完善自身提高法律素养的有效途径。最后要接受被服务者的监督,我作为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直接面对被服务的对象,他们可以最直接最及时的从我身上发现不足。也首先从我们律师身上感知到法治状态,我们的法治观念也深刻影响着当事人,只有我们首先遵从法治的要求才  能更大限度上引导当事人树立法治意识。来之当事人的监督和批评是律师行业良性发展的良药,是我个人成功履行律师职责的保证。所以我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会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与当事人沟通,主动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要树立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特色并完全依照这一要求去学习工作,是我个人的目标和追求。我会把这次学习的心得和体会融入到实际学习和工作中去,实现律师职业的崇高理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这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着力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同时也体现出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政治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更好地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和在此指导下的“十一五”规划建议的提出,反映出我们党的执政理念,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当前的首要政治任务,就是要自觉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确保各项执法活动充分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就必须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实践的需要,坚持把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消防部队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的一项根本性和长远性的措施来抓,对广大消防官兵进行持续深入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育官兵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不断增强党的观念、大局观念,坚决摒弃传统陈旧的执法观念和习惯做法,牢固树立与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消防部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官兵职能作用的重要保障,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条件下,消防工作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肩负的责任越来越重大。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我们党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要战略思想,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指  导消防工作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消防部队干部及官兵要牢牢把握“以人为本”这个核心理念,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关心人、尊重人、爱护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牢牢把握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有效地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努力完成新世纪新阶段的使命。 通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我深刻地感悟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同时,也使我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和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这是其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消防部队肩负着灭火救援、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火灾形势稳定等工作任务和重要使命,其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决定公安消防队伍必须实行正规化建设,实施统一、规范、严格的管理,才能促进消防队伍形成优良的警容风纪,切实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强大的战斗力,也是确保严格、公平、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前提。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通过学习,让广大消防官兵形成爱岗敬业、一心为党为民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风貌,牢固树立消防官兵爱党、为民、勤业的优秀品质和职业道德。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追求任务的认真及时执行和人民利益的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   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于:海达范文网:)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党中央着力加强政法队伍思想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公安消防部队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地区社会稳定的一支专门执法力量,要切实担负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通过学习,使我明白了要想成为为一名优秀的消防队员,就必须切实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业务基础,增强“人民消防为人民”的自觉性,提高我们的政治、业务、技能和体能等综合素质,大力推进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创造出一支执法为民、训练有素、英勇善战的消防精兵,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最终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第一,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第一,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第二,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三,必须树立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信力。③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  会的公平正义。   服务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鲜明的政治性。法治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政策、组织和权力基础,其实现程度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法治为政治建设提供了权力运行的规则与依据。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并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将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求全面服务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增强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能力,实现了讲法治与讲政治的统一。   彻底的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有效治理社会的方式、过程和状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法治与全体公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性质和人民主权的原则,确认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规定了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内在地要求全体公民自觉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承载者,自觉受其引导,遵守法律,维护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系统的科学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收借鉴国内外法治的思想精髓和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从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么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体现了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现实结合,是科学、先进的理念。在内容构成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科学的有机统一体。“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五大内容,从不同方面反映和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和根本保证,每个  方面环环相扣,相辅相成,构成一个科学有机的整体。   充分的开放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也不是一个封闭、静止的思想体系,它的形成、发展与实践都具有充分的开放性。在中国这个有着两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古老国家,人治传统源远流长,人治意识根深蒂固,制度和心理的巨大惯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只能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模糊的法治思想影响的艰难长期的过程。这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可能静止不变,必须渐进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将更有时代性,更具规律性,更富创造性,不断借鉴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可以说,正是这种广泛吸收、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特性,才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够始终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核心精髓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价值取向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   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念,特别是在执法环节,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全面的公正观念。  基本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就是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时代,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突破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理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克服“防民”思想,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此,我们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根本要求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   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如果法律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质内涵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我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内在机制   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我们还要努力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把民主监督、党组织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最重要的是保证各个监督系统的整体协调和依法进行,必须实现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健全监督法制。要树立权力接受监督制约的观念,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反对重配合、轻制约的做法,反对排斥监督的司法专横主义。  理想尺度  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自由是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心得体会   20XX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密切联系人民法院实际,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总结提出了司法工作应当坚持和遵循的理念和观点: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主题,把“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方针,提出“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确立“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工作思路,提出“能动司法”的理念,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提出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等等。这些理念和观点,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特征的反映,有力促进了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掀起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的高潮,就是要求广大法院干警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切实整改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引导广大干警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工作实践。自己通过院里组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的学习,就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坚持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把握政治性、树立大局意识,将法院工作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有机结合起来,保障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法院工作必须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历史赋予了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领导地位,党代表人民领导和治理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其中心任务就是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围绕这一目标,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党会根据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作出相应的工作安排和战略部署,全国各级组织都应当围绕这一工作大局开展工作。人民法院作为专司国家司法权的国家政权机关自然也不例外。人民法  院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具体体现就是忠诚于宪法和法律,紧密结合党和国家现阶段的中心工作,公正高效的履行司法审判职责,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司法环境。具体来说,应当作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思想。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和人民赋予的,它代表人民治理国家,是人民利益的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权,其权力于人民的授权,因此,人民法院的工作服从于党的领导就是服从于人民利益。   二是要敏锐的把握党的工作大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工程,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党和国家会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制定出指导社会主义建设的相应工作部署。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有极高的政治敏锐性,具有准确把握党的工作大局的能力,能够迅速把握新的变化,并能正确的理解其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以及历史趋势,从而对法院工作作出及时的调整。  三是要围绕党委工作大局确定法院工作思路和重点。作为地方法院,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就是要服务于地方党委的工作大局,找准法院的审判工作与党委工作大局的结合点,真正做到部署工作、处理问题、审理案件、都置于大局中去思考,都要从有利于大局来把握,使司法审判工作与党委工作大局保持一致,形成合力,使法院因公正司法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成为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强大助推力。  近几年来,长武法院通过办理各类案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为长武社会经济快速科学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我们深切体会到,法院的工作一定不能局限在就案办案的狭隘范围内,而要紧贴党委的中心工作,服务于整个工作大局,案件审理要特别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缺失任何一个方面,案件的处理  都是有缺陷的。因为,党和人民需要的司法机关并不是仅仅是一个审理个案的机构,而是要成为能够通过司法审判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又快有好发展的强大力量。  二、坚定人民性,树立司法为民意识,以和谐司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人民性是司法的核心和根本。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政理念是执政为民、我国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真实体现,我们的法院是人民法院,等等,均突出体现了人民性。而司法的力量也只有建基于人民内心的尊崇,人民才可赋予司法真正强大而持久的力量,司法权威也才能真正树立。因此,只有人民才是司法真正的力量之源。这一切决定了司法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决定了司法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的基本原则,也决定了人民群众满意与否是检验人民法院工作成败的最终标准。这就要求法院的工作作到以下三点:  一是从思想理念上确立人民性。法院工作追求的公正与效率不能仅以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标准,而要考虑在全社会范围内,在广大人民群众范围内,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评价;作为法官必须考虑该裁决的作出能否达到定分止争、平息纠纷的目的,能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因为公正作为一个价值评价标准是存在于人民大众的内心,而非法律的条文规定。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一个具体的个案来说,就可以说是当事人利益至上,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胜败皆服的终极目标是我们法官努力的方向。   二是从工作机制上保障人民性。一方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全面落实各项程序性规定,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行使,推进司法民主和审判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使  整个审判工作置于阳光下,让当事人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胜的在理,败的心服。另一方面,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中,要大力强调诉讼调解工作。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人民群众“和为贵”的处世观念根深蒂固,调解处理不伤和气是其乐见的处理结果,而且调解在可执行性上也大大优于刚性的裁判,另外,也符合当前以和谐司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工作大局。因此,在案件审理特别是民事案件处理中我们应当坚持的原则就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三是从工作方式上落实人民性。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司法服务质量,是每位法官的一项长期工作。要求我们始终心怀人民,以谦和礼让的态度对待每位当事人,彻底改变“冷、硬、横、推”的粗暴方式,在接待来访、聆听诉求、协调和解、依法执行等诸方面改进工作方式,使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人民法官是其诉求的忠实聆听者、纠纷的公正裁决者,人民法院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渠道,人民法院的裁判是最公正的处理方式,从而最终改变人民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衙门形象。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司法,这就需要我们在法院工作中坚持将人民性放在至关重要的地位,将人民性全面融入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方式中去,极力以和谐的方式化解群众之间的纷争,这样,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就会不断得到满足,安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秩序才能真正得以实现。由此出发,我们原先奉行的着重裁判、一步到庭、严格证据规则等作法,是否有助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就需要重新进行审视和思考。因为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之上的,它与我们民族的思想观念、文化习俗、社会发展程度是密不可分的,有着独特的生存土壤。因此,对于国外的司法制度,我们可以学习、借鉴,但千万不可以脱离中国国情而照抄照搬,整体移植,因为它们生存的土壤不同,我们可以要求作物去适应土壤,但不可以要求土壤去  适应作物。因此,任何司法改革都不可以脱离中国的现实国情,脱离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否则,将难以逃脱失败的命运。  三、秉承法律性,忠诚于宪法和法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法院工作,不论是把握政治性,服务大局,还是强调人民性,为民司法,所有这一切最根本、最核心的实现载体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人民法院抛开高质量的司法审判工作,谈政治性、人民性都是毫无意义的。司法机关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够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公正裁决社会纠纷;人民群众相信司法,就在于相信法院能够依法办案,相信通过司法途径可以公正的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因此,案件审判质量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基于这一点考虑,我想,我们作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工作中至少要作到以下三点:  一是忠诚于宪法和法律,依法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时候,这一原则不能变。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要确保做到两点:一是以程序公开保证程序公正。尽可能的借助于日趋完善的法律程序,通过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程序权利和对相关证据材料的充分质证,还原案件真实,当然法律真实无法作到与客观真实的完全重合,但一定要保证司法程序上的公正,以使当事人相信审判是公正的。二是,在实体处理上严格依法进行裁判,保证裁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坚决杜绝枉法裁决和违法裁判。  二是注重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防止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司法工作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它首先要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因此,法官办案绝不能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在依法审判的基础上,要兼顾案件裁判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要考虑调解作为结案的首选方案;调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心得体会   20XX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密切联系人民法院实际,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总结提出了司法工作应当坚持和遵循的理念和观点: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主题,把“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方针,提出“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确立“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工作思路,提出“能动司法”的理念,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提出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等等。这些理念和观点,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特征的反映,有力促进了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掀起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的高潮,就是要求广大法院干警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切实整改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引导广大干警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工作实践。自己通过院里组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的学习,就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坚持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把握政治性、树立大局意识,将法院工作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有机结合起来,保障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法院工作必须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历史赋予了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领导地位,党代表人民领导和治理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其中心任务就是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围绕这一目标,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党会根据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作出相应的工作安排和战略部署,全国各级组织都应当围绕这一工作大局开展工作。人民法院作为专司国家司法权的国家政权机关自然也不例外。人民法院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具体体现就是忠诚于宪法和法律,紧密结合党和国家现阶段的中心工作,公正高效的履行司法审判职责,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司法环境。具体来说,应当作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思想。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和人民赋予的,它代表人民治理国家,是人民利益的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权,其权力于人民的授权,因此,人民法院的工作服从于党的领导就是服从于人民利益。具体讲,人民法院工作服从于党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司法制  度,因为这一制度是根植于中国的具体国情这一深厚的土壤之上的,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需求。因此,我们支持并鼓励进行司法改革,以使司法审判工作更为公正高效,但是,司法制度的任何改革只能是在党的领导下,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补充和完善,而不能是背离。  二是要敏锐的把握党的工作大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   历史工程,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党和国家会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制定出指导社会主义建设的相应工作部署。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有极高的政治敏锐性,具有准确把握党的工作大局的能力,能够迅速把握新的变化,并能正确的理解其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以及历史趋势,从而对法院工作作出及时的调整。  三是要围绕党委工作大局确定法院工作思路和重点。作为地方法院,服  从和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就是要服务于地方党委的工作大局,找准法院的审判工作与党委工作大局的结合点,真正做到部署工作、处理问题、审理案件、都置于大局中去思考,都要从有利于大局来把握,使司法审判工作与党委工作大局保持一致,形成合力,使法院因公正司法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成为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强大助推力。  矿区法院在服务党委工作大局,推动科学发展方面曾经进行了有益的尝   试,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近几年来,矿区法院通过办理各类案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为矿区社会经济快速科学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我们深切体会到,法院的工作一定不能局限在就案办案的狭隘范围内,而要紧贴党委的中心工作,服务于整个工作大局,案件审理要特别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缺失任何一个方面,案件的处理都是有缺陷的。因为,党和人民需要的司法机关并不是仅仅是一个审理个案的机构,而是要成为能够通过司法审判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又快有好发展的强大力量。  二、坚定人民性,树立司法为民意识,以和谐司法推动和谐社会建  设  人民性是司法的核心和根本。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政理念是执政为民、我国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真实体现,我们的法院是人民法院,等等,均突出体现了人民性。而司法的力量也只有建基于人民内心的尊崇,人民才可赋予司法真正强大而持久的力量,司法权威也才能真正树立。因此,只有人民才是司法真正的力量之源。这一切决定了司法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决定了司法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的基本原则,也决定了人民群众满意与否是检验人民法院工作成败的最终标准。这就要求法院的工作作到以下三点:  一是从思想理念上确立人民性。法院工作追求的公正与效率不能仅以符合   法律的规定为标准,而要考虑在全社会范围内,在广大人民群众范围内,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评价;作为法官必须考虑该裁决的作出能否达到定分止争、平息纠纷的目的,能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因为公正作为一个价值评价标准是存在于人民大众的内心,而非法律的条文规定。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一个具体的个案来说,就可以说是当事人利益至上,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胜败皆明的终极目标是我们法官努力的方向。  二是从工作机制上保障人民性。一方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全面落实  各项程序性规定,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行使,推进司法民主和审判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使整个审判工作置于阳光下,让当事人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胜的在理,败的心服。另一方面,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中,要大力强调诉讼调解工作。诉到人民法院的各类矛盾纠纷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可调和性,同时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人民群众“和为贵”的处世观念根深蒂固,调解处理不伤和气是其乐见的处理结果,而且调解在可执行性上也大大优于刚性的裁判,另外,也符合当前以和谐司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工作大局。因此,在案件审理特别是民事案件处理中我们应当坚持的原则就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三是从工作方式上落实人民性。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司法服务质量,是每   位法官的一项长期工作。要求我们始终心怀人民,以谦和礼让的态度对待每位当事人,彻底改变“冷、硬、横、推”的粗暴方式,在接待来访、聆听诉求、协调和解、依法执行等诸方面改进工作方式,使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人民法官是其诉求的忠实聆听者、纠纷的公正裁决者,人民法院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渠道,人民法院的裁判是最公正的处理方式,从而最终改变人民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衙门形象。  自己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矿区法院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推进司法为民,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法院形象方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把办公室工作统一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大局中来。  二是坚持办公室工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服务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  工作方法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端正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办公室工作既负有管理职能,更负有服务  职能,为审判工作服务是第一位的。  四是从自己做起,从小事抓起,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在人民群  众中的良好形象。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司法,这就需要我们在法院工作中坚持将人民性放在至关重要的地位,将人民性全面融入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方式中去,极力以和谐的方式化解群众之间  的纷争,这样,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就会不断得到满足,安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秩序才能真正得以实现。由此出发,我们原先奉行的着重裁判、一步到庭、严格证据规则等作法,是否有助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就需要重新进行审视和思考。因为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之上的,它与我们民族的思想观念、文化习俗、社会发展程度是密不可分的,有着独特的生存土壤。因此,对于国外的司法制度,我们可以学习、借鉴,但千万不可以脱离中国国情而照抄照搬,整体移植,因为它们生存的土壤不同,我们可以要求作物去适应土壤,但不可以要求土壤去适应作物。因此,任何司法改革都不可以脱离中国的现实国情,脱离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否则,将难以逃脱失败的命运。  三、秉承法律性,忠诚于宪法和法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社  会公平正义。   法院工作,不论是把握政治性,服务大局,还是强调人民性,为民司法,所有这一切最根本、最核心的实现载体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人民法院抛开高质量的司法审判工作,谈政治性、人民性都是毫无意义的。司法机关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够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公正裁决社会纠纷;人民群众相信司法,就在于相信法院能够依法办案,相信通过司法途径可以公正的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因此,案件审判质量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基于这一点考虑,我想,我们作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工作中至少要作到以下三点:  一是忠诚于宪法和法律,依法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任  何时候,这一原则不能变。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要确保做到两点:一是以程序公开保证程序公正。尽可能的借助于日趋完善的法律程序,通过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程序权利和对相关证据材料的充分质证,还原案件真实,当然法律真实无法作到与客观真实的完全重合,但一定要保证司法程序上的公正,以使当事人相信审判是公正的。二是,在实体处理上严格依法进行裁判,保证裁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坚决杜绝枉法裁决和违法裁判。  二是注重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防止就案办案,机械执   法。司法工作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它首先要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因此,法官办案绝不能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在依法审判的基础上,要兼顾案件裁判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要考虑调解作为结案的首选方案;调解无效的,要在综合各种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妥善的裁决,减少对立,增进和解。  三是以服判息讼、案结事了为目标,追求矛盾纠纷的最终解决。判决的  刚性特征不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因此,我们应当争取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而把判决作为一个最后的选项。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  释法明理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当事人和解;在分析原因,权衡利弊基础上,力求调解化解争议;对于一些邻里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在自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甚至当事人的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等,都是比较好的纠纷解决机制。较之于刚性的司法判决而言,这些机制更有利于平息纠纷、解决矛盾。  四、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打造一支高素  质的法官队伍  人民法院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最重要的应当是突   出其实践性,即以公正高效的司法审判工作来实践“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以高质量的审判工作推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当前,全国法院系统大力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则为此提供了一个极佳的实践载体和平台。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现实体现。人民法官为人民司法的过程,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发展党的事业、贯彻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的过程。而开展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的关键在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因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性因素”,人民法院的工作能否作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从根本上取决于法官队伍是否政治坚定,有为大局服务的意识;是否心系人民,作到权为民所用;是否忠诚于宪法和法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否清正廉洁,恪守法官的道德与良知。  最后,表个态,自己作为一名法院干警,虽然能够积极参加到社会主义法   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中来,但与上级法院的学习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今后,我将更加积极地投身到活动中去,牢牢把握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的实践性与长期性特性,坚定“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加强法院工作,以公正高效的行政后勤工作为法院的审判工作大局服务,推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并实现矿区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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