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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31 12:54:17 发布

高雄市立翠屏国民中(小)学家长会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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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翠屏國民中(小)學家長會組織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家長會訂名為「高雄市立翠屏國民中(小)學家長會」。第二條本會以暢通學校與學生家長聯繫管道,落實學校與家庭教育綿密結合,提供社會資源與校務興革建議,共謀學校充份發展與充實學習環境為目的。第三條本會設於高雄市立翠屏國民中(小)學內(高雄市楠梓區翠屏里加仁路一巷一號)。第二章任務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左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之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二、處理委員會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三、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四、協助辦理親職教育,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五、選派家長委員代表參與法定之相關校務會議。六、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訂學生家長會之權責。七、其他有關本會應辦事項。第三章會員第五條凡子弟具有翠屏國中或附設國小在學學籍之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均為本會會員。第六條若其子弟畢業或中途修業、轉學,則其家長或法定監護人之會員資格,自行喪失。第四章權利與義務第七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左:6 一、參與及策劃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二、有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三、發言及表決權。四、享有本會舉辦支各項活動及服務之權利。第八條本會會員應享之義務如左: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二、擔任本會所派選之職務。三、按期繳納會費。四、贊助及推動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第一章組織與職權第九條本會組織係依據「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辦理。第十條本校各班級應成立班級學生家長會。第十一條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由班級學生家長會遴選產生,每班一人至三人,每一學年改選一次。第十二條本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以上。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委員人數得依班級數多寡而增減之。第十三條委員會下設監察委員、教育研究委員、導護安全委員、急難救助委員、親職教育委員、爭議調解委員等分工常務委員三至九人,委員會編組方式及各委員職掌如附件,由委員互選之。第十四條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由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連選得連任一次,限於本校為國中附設國小之九年連貫教育學校,為使家長會同時顧及國中、小學生權益,副會長分由國中、小各一位常務委員分別擔任。第十五條學生家長會置幹事一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幹事不得由學校教職員兼任。第十六條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左:一、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聯繫事項。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四、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五、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六、其他有關事項。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左: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6 二、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三、審議其他費用之收取事項。四、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及聽取決算報告。五、選舉委員會委員。六、選舉參加教師節品審委員會之家長代表。七、其他有關事項。第十八條會員任務如左:一、協助學校教育之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二、處理委員會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三、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四、處理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五、研擬會議計畫、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八、推選分工常務委員。九、選派家長委員一至二人列席學校之校務會議。十、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訂學生家長會之權責。十一、其他有關事項。第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幹事、各分工常務委員、會員代表均為義務職。第二十條本會得設名譽會長、顧問及榮譽委員,經由委員會決議後增聘之。第一章會議第二十一條本校於每一學期開學後四周內,召開班級或班際學生家長會一次,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第二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開會一次,由會長於學期開始後六週內召開,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經委員會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第二十三條委員會應於每學期開始及結束前各開會乙次,由會長召集,並於開會時擔任主席,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第二十四條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並擔任主席。第二十五條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6 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所有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代表及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或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受託人應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第二十六條本會於每界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記錄及會務人員,包括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及幹事之名冊,送由學校報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備。第一章經費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一、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訂定者為準,學生家境清寒者得免繳,另有子女二人以上共讀本校者,僅限收一員。二、委員贊助款:由本會熱心委員自由捐助,獎勵表現優異學生及教學優良之教師為主。三、急難救助金:由本會熱心委員自由捐助款中抽取十分之一,及本會熱心委員善心捐助為其基金,奔校會員子弟發生重大變故時作為濟助及慰問之用。四、上項款項之利息收入。第二十八條家長會費保管由會長及幹事共同具名,在本市公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戶處理,並於每學期結束前,送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後,由會長向下屆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有關會費之帳冊及憑證,應隨時接收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抽查與監交,及本委員會監察委員抽查與監交。第二十九條本會如遭解散時,剩餘財產應歸屬本會所在之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看管,直到本校另立合法家長會為止。第二章附則第三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增(修)改亦同。6 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幹事副會長會長職稱高雄市立翠屏國民中(小)學家長委員會編組分工職掌表各班家長委員爭議調解委員親職教育委員急難救助委員導護安全委員教育研究委員教育研究委員監察委員1-82222222121人數六﹑其他有關事項。五﹑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四﹑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一﹑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聯繫事項。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爭議之調查與協調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和提升各班級家長參與率及協助學校舉辦各項文教和體育等藝文活動對清寒學生極發生急難事故學生之家庭急難救助事務之研議協助學校學生上﹑放學導護家長之招募編組﹑學生路隊行進路線規劃及沿途導護點商店或住戶之設置負責國小各班家長委員對學校教育改進意見之蒐整負責國中各班家長委員對學校教育改進意見之蒐整負責監察家長會經常會務﹑財務及會員大會議決事項執行成效承會長指示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綜理家長委員會財務及一般事務協助會長處理家長委員會全般事務負責家長委員會全般事務之推行及處理職掌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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