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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31 12:54:17 发布

国立屏北高级中学学生家长会组织章程修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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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北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修正說明一、法源:(一)【高級中學法第26條之1】規定-高級中學應設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任務、委員人數、任期、經費來源、用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二)本校家長會組織章程應依據教育部92年10月2日以台参字第0920141883A號令發布【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之。二、提案時間:於本校96學年度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審議。三、目的:增強本校家長會組織章程之適法性,並與法源依據更趨一致。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說明第一條國立屏北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係依據教育部頒佈之「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本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國立屏北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係依據教育部頒佈之「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本章程。未修改第二條本校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並冠以本校之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由學校提供適當場所。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校應於每年8月第三週,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含姓名、職業、聯絡電話與地址等)送家長會。第二條本校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學校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得提供適當場所,以辦理會務。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學校家長會,以利會務運作。1.參照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文字。2.修正學校送交家長會資料時程。7 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說明第三條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請導師了解該班家長意願後,每班1至3人,每學年改選一次。第二章組織第三條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由班級家長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1.參照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文字。2.增加每班選出會員代表時程。第四條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27人。前項家長委員於每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各年級會員代表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本校在學學生若有特殊教育學生,則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1人需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第四條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第一項委員會委員,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1.參照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文字及項次。2.修改委員人數。第五條家長會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9人,於每學年第一次家長委員會時由委員互選之。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1人為會長,3人為副會長,副會長由會長就常務委員中選聘,經常務委員會同意通過。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有襄助會長之責。第五條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九人,由委員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並得選舉三人為副會長,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1.參照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文字。第六條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副會長之職責應執行至下一學年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為止。會長之職責應執行至新會長選出為止。本條之規定適用於應屆畢業生之家長。刪除本條第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四週內舉行,由會長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第三章會議與任務第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六週內舉行,由原任會長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1.參照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文字及項次。2.修正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期程、由原任會長擔任主席。3.新增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召開辦法。4.7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各處室主管及教師列席。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學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新增會員代表大會會長未能召集時,主席選出方式。第八條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1)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建議事項。(2)審議家長會組織規程。(3)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4)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5)選舉委員會委員。(6)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第七條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一、提供學校教育活動改進建議事項。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三、討論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五、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1.參照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文字第九條家長委員會至少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第一次應於會員代表大會舉行後二週內召開,開會時由會長召集,與會委員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俟新會長產生後,交由新會長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各處室主管及教職員工等相關人員列席。本校在學原住民學生超過5人時,應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第八條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委員會議。前項委員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均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委員會開會時,校長、學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於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之學校,並應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1.參照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文字及項次。2.修改每學期家長委員會召開次數、刪除第一次家長委員會召開時程3.新增委員會會長未能召集時,主席選出方式。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說明7 第十條委員會之任務如下:(1)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2)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3)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4)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5)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6)選舉常務委員、副會長、會長及遴聘顧問。(7)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家長代表。(8)推選家長委員參加學校教務、學生事務、輔導等會議。(9)其他有關委員會等事項。為執行上述任務,委員會得設總務、公關、活動等工作組,各組置組長1人,組員若干人,由副會長兼任組長,常務委員、委員或家長擔任組員。第九條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三、研提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六、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七、依法規規定推選家長代表家長會出席學校校務會議及校內外各種會議。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1.參照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文字。第十一條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第十條常務委員會得由會長視需要召開之,並負責執行委員會經常性會務。1.參照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常務委員會任務及會議事項。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做成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第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1.參照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文字。7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由其配偶或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出席會議。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會長、副會長主持會議不得委託出席。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一半。第十三條家長會得設置幹事1至2人,由會長推薦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工,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家長會得聘顧問,提供諮詢,協助學校發展,其人選經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聘期與會長同。第十二條家長會得置職員一人或二人,由會長推薦人選,經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家長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1.參照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文字。第十四條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記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家長會每次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開會後二週內,應將其會議記錄發送出列席人員及所有家長委員。第十三條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學校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職員名冊函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1.參照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文字。第十五條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依照教育部規定標準定之。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第四章經費及會計第十四條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其他收入。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收取金額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其以對外募捐方式辦理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1.參照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文字。7 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說明第十六條家長會費之收取,由學校統一代辦,於第一次委員會議召開後三週內撥入家長會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第十五條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於收取後二週內撥入第十七條之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1.參照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文字。2.修正學校代收之家長會費應於收取後二週撥入專戶第十七條家長會經費來源除家長會費外,尚包括募款、捐款、存款孳息及其他。第十六條家長會經費之運用,由委員會擬訂計畫及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支用之。1.參照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文字。第十八條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1)家長會辦公費。(2)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3)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4)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前項第2款至第4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原條文第十八條與第十七條合併修改第十九條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至少1名家長會財物經管人員共同具名,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以本校家長會為戶名之專戶儲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下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長向新任會員代表報告。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應於法令規定期限內妥為保存,以備教育視導人員查核。第十七條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經管財務之職員至少一人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除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外,並應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連同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辦理移交。1.參照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文字。2.家長會專帳修正為每學年結束前向代表大會報告。第二十條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由學校及家長會公開表揚,以資鼓勵。第五章附則第十八條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1.參照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文字。7 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說明第十九條家長會或其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1.參照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文字。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之。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之。未修正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1.參照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文字。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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